成都生物所实验室化学试剂的购买存放使用及其废弃物处置规定
时间:2010-11-23

根据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现重申规范我所实验室化学试剂的存放、使用及其废弃物品处置的规定。

一、凡购买、使用、存放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磷化物、生物碱及其它与上述性能相似等类剧毒药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人根据科研项目的需要提出剧毒药品种类和使用量的申请,经课题组长同意,中心(室)主任签字,所负责技术安全的同志批准后,报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购买。

(二)药品购回后应经课题组长、中心(室)主任验收后并在有人监督情况下才能使用。

(三)该类药品使用时必须有二人在场。

(四)对未使用完的该类药品,必须用容器盛装好后,贴上标签并存储于二人才能开启的保险柜内,(不得与易燃、易爆、强酸、碱、食物等混存),钥匙必须由二人分管。

(五)剧毒药品使用后的废弃物,应妥善收集专门处理,不得随便抛弃、乱丢,防止环境污染或造成人身的伤害。剧毒药品一经丢失应立即报告。

二、购买、使用闪点低于28 或28 ~45 易燃化学试剂和高于45 ~120 以上的可燃化学试剂,原则上是用多少购多少,实验室内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的20%。对使用回收后不能再利用的化学试剂的废弃物包括试剂瓶等,应由使用人分类用容器、木箱盛装并附上醒目的标志,待到一定的数量后集中处理。

三、凡与空气接触发生剧烈氧化作用引起燃烧的试剂药品如黄磷及硝化纤维胶片、铝铁熔剂等必须与空气、热源、隔绝,不得同酸类混储,其中黄磷必须保存于水里,盛水容器不得渗漏。遇水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易燃气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化学试剂药品,如金属钠、金属钾、氢化钙、碳化钙、镁粉、铝粉等以及遇水发生缓慢反应,产生可燃气体而引起燃烧,如磷化锌、保险粉、硅铁锌粉、金属钙等要用干燥的容器包装,与酸类隔离,远离火源、热源。金属钠、金属钾必须浸入于矿物油中,包装必须良好,盛油容器不得渗漏。此外,一些物品在受热、冲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急剧连续燃烧或爆炸的,如红磷、五硫化二磷、硝化纤维素、硝基化合物及硫磺、镁粉、铝粉、萘、樟脑等均必须按药品规范管理、使用、存储,不得违章、违规使用。

四、气瓶的使用,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四章规定严格管理。其中氢气、煤气、乙炔、乙烯、甲烷、氨等经撞击、受热、遇火花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氧气、氯气是助燃气体,在普通情况下即能与很多物质反应发生燃烧爆炸。因此,在我所工作园区搬运气瓶时,应防止摇晃、碰撞、跌倒,使用此类钢瓶时必须固定,防止发生事故。同时在换装、购买、充装时,应严格检查钢瓶颜色标记,使用寿命是否过期和泄漏气体现象存在。

五、在工作园区内,使用的各类化学试剂药品废液不得往下水道排放,试剂瓶、溶剂瓶、塑料桶不得放置在走廊上污染环境。

六、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心(室)、公司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要本着对职工生命负责、对社会安全负责、对环境保护负责的精神,督促本中心(室)的各课题组长,科技人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全工作做好。

七、研究中心(室)、课题组在调整搬迁实验室时,必须把原室内所有的废弃物清理干净,不得留下隐患。科技人员因退休或调离时,应将自己未用完的试剂、溶剂作退库处理并与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交待清楚,不得留有废弃物。新调换进实验室的课题组,一旦发现有过去留下的化学试剂、溶剂废弃物,特别是剧毒药品和遇水、空气反应激烈的试剂残留物,要立即报告所负责技安的同志。同时,对此种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遗留废弃物者的责任。

八、凡是没有按照程序办理,不执行本规定,进行违章操作并由此而引起环境污染、人身伤害、消防及其它安全事故的,其责任由该中心(室)、公司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课题组长及实际操作人员承担;由此产生涉及单位承担责任的经济索赔纠纷,由该中心(室)、公司、课题组的经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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