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实验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6/05/31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关系到员工、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科研必须同时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抓好科研的同时,必须定期检查,切实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安全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分级负责管理。各部门、中心应加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人,并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第三条 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所属课题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设安全管理员一名,协助课题组长开展安全工作。部门须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教育,依据生物所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遵守安全规定;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  

  第四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部门负责人要负起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管理、定期检查不安全因素的责任。实验室要严格实验室安全员制度,做到每间用房均有安全员,明确管理职责。 

  实验室安全员职责:负责本室的水、电、气、门、窗等设施的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负责落实本室危险作业、危险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废弃物(药)品的安全处置。负责对室内其他成员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实验室各项制度落实及本实验室周围环境管理。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条 新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按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三级”安全教育。凡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职工、学生,不签订“安全工作和防范事故责任书”,不得进行实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进实验室做实验,直到补考合格。 

  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嬉闹、不得在仪器室、贮藏室和实验场所吸烟,不得在实验室烧饭菜和喝(酗)酒、聚餐。  

  第六条 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产品投产之前,课题组长或导师都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训练和安全技术教育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七条 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不会导致人身伤害和火灾、爆炸等危险事故的,属于一般实验,所使用的设备、药品由实验人员按照日检查制度,每天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后即可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时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或人身伤害等危险事故的,属于危险性实验,所使用的设备、药品及其实验程序等必须经指导老师检查,确认安全和正确无误并告知实验人员后方可进行实验; 

  我所实验室严禁从事高危险实验,如:剧烈的氢化反应、臭氧化反应、放射实验、有压力的反应操作以及使用(易)爆炸品、剧毒气体等实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使用情况领取最少数量。实验室领用的化学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在可能发生化学灼伤的地方应设有常备水源和必要的中和剂。  

  第九条 使用(储存)化学品应有标识和安全标签,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应安全技术知识。对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检查。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及时补贴,确保安全。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药品,不可共同存放。对所保管的化学危险品,应定期核对帐物,必须做到帐物相符,禁止物品流失。  

  第十条 根据消防有关规定,实验室内做实验剩余的化学危险品总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的20%(同种试剂,最大量约10L);暂贮药品总储量每室不得超过50Kg;在实验室内严禁超量存放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更不能存放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应标明其内容。严禁实验室既是实验场所,又是危险品储藏室的现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存放易燃、易爆气体钢瓶不准与明火同室,和电源插座、开关也必须要保持至少大于2米以上的距离,门口应有醒目禁火标志。使用有毒的气体钢瓶应备有专用防毒面具,放置明处,并制定防泄漏的应急措施。气体钢瓶停用时要关好气阀。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备有必要的防火灭火专用器材。除此以外,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还必须备有防火石棉布,放于明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第十三条 对剧毒、易制毒、易爆危险药品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成都生物所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等法规。  

  第十四条 领用剧毒、易制毒、易爆危险药品必须是本单位在册人员,必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部门与研究所综合办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实行“五双”制度管理,如不按上述规定,所危险品管理人员有权拒发。  

  第十五条 领用剧毒、易制毒、易爆危险药品必须双人使用,用多少,领多少,并做好应急预案和详细使用记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不得存放剧毒、易爆化学品。 

  如有特殊情况要将该药品保存在实验室,必须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并实行双人、双锁暂时保管。实验结束后,若还有余量,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剧毒、易制毒、易爆危险药品的管理制度。严禁把剧毒、易制毒、易爆危险药品带出实验室。  

  四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新购置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由供货商办理)凡未经安全检测,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不能投入使用。在操作过程中明确操作要求,建立压力容器管理与操作责任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或项目组负责。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若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现象时,应马上停止操作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各种气体钢瓶要轻装轻卸。氧气瓶禁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钢瓶要关紧阀门,防止泄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种气体钢瓶的放置应严格按照规定,设有固定装置。钢瓶周围严禁明火与产生电火花的电气。不准使用各类加热器。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类钢瓶的申领和使用。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定室定点使用的各类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不准擅自更改存放地点。严格按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课题组负责钢瓶使用后的最终无害化安全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因实验需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钢瓶的同一现场,同种气体钢瓶不得超过两瓶。  

  五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按技术要求合理调试和使用。严格按有关技术资料(或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及特种危险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管人员(维修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专管人员要建立与完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烘箱、冰箱、电炉等电器设备周围不得堆放化学危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的化学试剂。必须保持通道畅通,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措施,抑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非防爆烘箱、冰箱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违反规定而造成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电炉过程中周围不准放易燃物,不准用电炉烘烤衣物,或将衣物与其他可燃物挂在电炉上方,使用电炉不准在电炉下面垫木板,也不要将电炉放在木箱、纸箱盒内。用完后也应立即拔下插头,待其温度下降后才能再存放起来。若遇停电,务必及时拔去电炉插头。  

  第二十九条 电炉应有专用插座,不应与其他电器共用一个插座,电炉电线应符合用电标准,要选择截面大小得当,绝缘良好的导线,防止绝缘导线芯裸露和插头破损。  

  六 实验室环保管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中心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的环保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因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可能对人体有害的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强化实验室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抓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健全管理制度和“三废”处理规程。坚持对学生和新来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先教育后实验”制度。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抓好环保工作,做好“三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尽量避免选择“三废”污染严重的实验。在确立论文题目和科研项目的同时,应提出有效的“三废”治理方法;对没有妥善处理“三废”的实验室应予停开,或另选流程。 

  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通过下列方法:  

  ⑴ 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⑵ 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⑶ 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验室对少量酸碱废液,应加以中和,符合废液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其它无机废液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无害;对含银、含铬或其它含贵金属、重金属的废液,应分别储存,尽量回收利用。  

  第三十五条 有机溶剂等废液,各课题组须分类收集,研究所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有机溶剂废液,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课题组或部门承担;若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 对不符合集中收集要求,或未分类收集,管理人员可拒绝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该实验室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如遇产生有害气体,应在通风橱内或通风罩下进行,如有害气体的气量较大时,应采取措施,加以吸收。  

  第三十八条 对散发有害气体或粉尘的实验设备,应尽可能安装通风、吸尘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产生噪声设备时,必须采取消音、隔离措施,使噪音降低到规定以下。  

  第四十条 实验室废水分成两部分:对无害或低浓度的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直接由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站;对有害且自身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液则采取分类集中外送处理。  

  七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并按规定立即上报,不许隐瞒或拖延不报,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  

  第四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遵章守法、措施落实、无事故、无违章、环境整洁的实验室,研究所、部门(中心)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严重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发生人员受伤和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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