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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18-07-19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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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所各级党组织承担本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支部、部门各负其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所法定代表人承担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所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 

  1.组织领导。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2.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中科院组织人事制度,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所管领导人员考察考核、选拔聘用和岗位调整机制,规范岗位聘用和职级晋升制度,坚持拟提任领导人员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科院党组12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和科研不端行为。 

  4.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规划和领导人员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计划,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紧密结合,扎实开展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5.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大力推进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使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制度规范、流程高效、权责清晰、防控有力。 

  6.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和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要求。 

  7.惩治腐败。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除落实第六条责任外,要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1.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2.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每年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4.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第八条 党委书记除落实第六条责任外,要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1.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审议。牵头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2.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督促我所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在民主生活会上述责述廉。每年讲1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4.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 

  第九条 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在落实第六条责任外,要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部署,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自觉学习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3.根据上级和我所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4.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廉洁自律。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5.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部署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制定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2.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加强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3.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4.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是本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科研团队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1.按照我所纪监审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 

  2.带头并督促本科研团队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和科研道德宣传教育,保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3.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真实合法合规。 

  4.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 

  1.综合办公室 

  负责对礼品、会议控制、公务车辆管理、公务接待、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固定资产和材料、基建维修、房地产、安全保卫保密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2.人事教育处 

  负责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人才引进、岗位聘任、研究生教育、留学、继续教育、薪酬、社保、考核激励、职工兼职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3.科技处 

  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课题监管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规划与管理、装备计划、知识产权、科技副职、科技统计、科研团队绩效考核、科研道德建设、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4.财务处 

  负责经费预算安排、科研经费、财务资产、“三公”经费、经营性资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督、财务预决算、投资效益检查、国有资产、科研经费、会计帐务稽查、财务报销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5.党群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室) 

  领导人员个人事项报告、领导人员教育管理、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出国出境审批、来信来访、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与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工作、工青妇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部署落实,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纪委委员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落实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所工会负责群众监督、所务公开、劳动争议、职工福利等相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所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1.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 

  2.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科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监督。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4.开展警示教育。协助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对领导人员、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 

  5.严查问题线索。协助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依规依纪执纪审查,做好问题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严查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6.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内控机制,对纪监审人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纪委书记的主要责任: 

  1.围绕我所中心工作,谋划、推进执纪监督问责,领导所纪委、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2.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1.协助所纪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及廉洁从业教育。 

  2.监督检查各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和研究所决策、廉洁从业情况。 

  3.受理、调查和处理我所组织和个人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4.负责信访案件查办,规范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信访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办情况,同时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 

  5.组织实施内部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制和工作机制。 

  1.成立所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协助所党委和所务委员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党委书记和所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副所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担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承担。 

  2.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所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或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出部署。 

  3.落实责任分解机制。每年的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分管领导人员、责任部门、具体人员。 

  第十九条 在全所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进行,责任人或责任内容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1.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签订责任书。 

  2.党委书记、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部门、党的关系在我所的投资企业负责人等签订责任书。 

  3.职能、支撑部门党政领导人员与所在部门职工签订责任书,科研部门负责人与部门科研团队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各部门每年向所领导班子和纪委报告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研究所向分院报告。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上级请示报告,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当日报告,对领导人员和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提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在民主生活会、部门总结会等会上述责述廉。 

  第二十三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人员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科研团队负责人与科研团队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 

  第二十四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保障机制。我所为纪检监察审计室配备人员和经费,支持其聚焦反腐倡廉主业,做好执纪问责各项工作。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年底,结合年终总结、支部工作总结对我所各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职工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规定,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央、国家、中科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国家、中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科成生发党字〔2015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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