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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1999-05-27 作者: 所党委 文章来源:所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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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所实际情况,在(97)科成生党字002号文,即《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体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研究所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责任分工

  一、所党政领导班子对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所长党委书记负总责,党政齐抓共管。

  (一) 认真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坚持关口前移,督促制定规章制度以防范于未然。

  (三)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地解决好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能,接受工会、职代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的学习,进行党风廉政的教育,以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和增强党纪、法规观念。

  二、所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领导责任

  (一)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并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与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认真解决。

  (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好自查自纠。

  三、纪检监察部门责任

  (一)对纪检监察工作承上启下,协调所内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所负责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及执行情况。

  (二) 调查研究研究所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三)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与民主测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党委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终总结或专题工作报告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组。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责任追究

  凡有下列情况者,应追究责任

  一、不传达、不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任者;

  二、对所分管负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的问题长期失察或姑息迁就或不报告者;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使 用)未经集体研究或来按集体研究的意见办理,致而造成较大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政治影响者;

  四、对群众反映热点问题、重要问题,漠然置之,致而造成单位不稳定,发生较严重后果者;

  五、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者;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者。期汇报,为领导出谋划策,拾遗补缺。

  (一)全面履行纪委四项职能,做好执法、效能、廉政监察工作。

  (二)提高自身政治与业务素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要求。

  四、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

  办公室 负责登记及处理、会议控制与报审、招待费管理,党政干部出国。

  党 办 负责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协办:纪委)

  人教处 负责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和按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纪委监察)

  财务室 负责小金库清理、招待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办:开发处;监督:工会)、国有资产管理。

  管理处 负责干部住房清理和通讯配置管理以及基建执法监察。(监督:纪委监察)

  开发处 负责所属公司投资效益检查。(协办:财务室)

  工 会 群众监督的落实。

  纪委监察 负责查办案件、处理来信来访、受党委委托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个人事项的报告,党内监督和贯彻落实。干部廉洁从政谈话制度。(协办:党办,人事处)

  另外各中心及研究室负责所拨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财务室)

  第五条 责任考核

  追究责任应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三、取消评优资格或已取的荣誉;

  四、免职;

  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对工作人员惩处条例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六、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纪委。

  第七条 本规定从党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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