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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党委工作规则
发表日期: 2010-03-12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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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所党的建设,促进我所党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与行政领导班子同步换届。

(三)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我所改革与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我所党建工作。

1.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党委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制度。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并邀请党外领导参加。

3.领导基层党组织围绕我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开展党总支(支部)书记和党总支(支部)委员培训,定期组织党总支(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4.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中科院、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科技、管理骨干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与所行政班子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参与中层干部的任免(聘用或解聘)工作。在征求所长意见基础上,任免党务干部。

(五)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青年团及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其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创新文化建设。

(七)领导反腐倡廉建设。

1.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

2.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3.设立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八)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组织机构

(一)设立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二)党委设立秘书,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部门和控股企业设立党支部或党总支,其书记一般从本部门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中经选举产生,其工作绩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

四、组织原则

(一)党委成员必须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个人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三)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会工作,协调党委成员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四)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积极参与、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委成员要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六)党委成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五、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或急需研究讨论的问题时,可临时召开党委会议或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通过其它形式作出决定。

(二)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述。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党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它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等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四)党委会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六、文件管理制度

(一)党委发文应由党委会议通过或分别征求党委成员意见后下发。

(二)党委文件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三)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党办主任审核签发,重要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发。

七、附则

(一)本工作规则由中共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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