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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表日期: 2009-08-22 作者: 文章来源:所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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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把“入口关”,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党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对象:1、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2、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而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方式和时间:依照公示公告的规范格式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提交所党办,由党办统一在宣传橱窗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

   第四条 公示内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所在部问及职称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入党培训情况、是否政审、受奖惩情况。

   预备期满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问貌、所在部门及职称职务、被批准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党员期间受奖惩情况。

   第五条 公示程序:支委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支部及时将这些对象的情况提交所党办,由党办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期间党支部应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评议意见。公示结果要及时报送所党委。

   第六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对公示对象的情况,无论有无问题,在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对公示中反映出的属公示对象的问题,所党委要指定专人进厅认真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夫实,按有关程序及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轻重做出处理。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坚持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按党章规定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群众反映的不按程序和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党支部,所党委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调查核实及处理的情况要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并形成书面料报所党委,对回核实后有问题而作出不予发展,暂缓发展。延长预备期。驭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所党委要针对不同情况,对症下药,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改正缺点,要求他们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或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第七条 公示格式和存档:公示的公告按统一格式(附后)制作。公示情况登记表(附后)存入本人人事(或党员)档案。

   第八条 所党委对党员公示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党支部对党员公示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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